2月3日,农历正月初七。正当人们沉浸在浓浓的过年氛围中,辽宁沈阳的杨超林和杨勇叔侄二人没来得及和家人说声“再见”,就因坠入电梯井永远离开了他们的亲人。这场突如其来的事故,对杨家来说无异于一场晴天霹雳。
这起事故,再次引发公众对电梯乃至公共设施安全的关注:电梯事故为什么频发?如何杜绝类似事件?公共设施如何保障公共安全?围绕相关问题,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发生在正月里的电梯井坠亡事件
事故发生在2月3日,第二天将是杨超林的父亲杨老先生80岁寿辰。据媒体报道,当晚9时左右,祝寿宴完毕后,杨老先生的大女儿一家三口和一位小朋友从28层乘电梯下楼回家时,电梯门关闭后经过短暂滑行,毫无征兆地灭灯,并快速下坠到3层。就在他们惊魂未定时,电梯上方出现撞击声,被困的4人迅速打电话联系物业和维修人员,并拨打119和120电话求助。在被困等待救援时,他们发现有血迹顺着电梯门流下来,通过与家人核实才知道杨超林和杨勇叔侄二人坠入电梯井。消防人员赶到现场后,第一时间解救坠井的叔侄二人,不幸的是他们已经死亡。
坠亡的杨超林今年43岁,他的妻子即将临产。杨超林与父母、妻子及一对双胞胎儿子同住一套70多平米的房子——这是他们2013年贷款购买的。双胞胎儿子目前正在上学,80岁的杨老先生患脑溢血,生活不能自理,杨家6口人中只有杨超林有工作,他是家里的“顶梁柱”。杨超林的死亡,除了给家人带来无比的痛苦,也让杨家的生活陷入困顿。
小区物业公司对此次电梯事故没有明确表态,只称电梯已进行了年检。不过,据媒体报道,杨超林坠井的8号楼二单元的事故电梯已被封闭,只能看到该楼一单元的电梯检验日期截止到2017年1月,从标注上看已经过期。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接受采访时坦言,曾多次接受媒体关于电梯事故采访,每看到此类新闻时不由为业主们捏一把汗。他表示,就该起个案而言,法律责任的追究要到位,要对受害人的家属给予及时、充分、足额的民事赔偿,毕竟对于上有老、下有小的受害家庭,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和精神痛苦是巨大的;从安监等监管部门而言,应当对事故成因进行认真调查,彻底排查安全隐患,认定事故责任,查找事故责任人。
“对于电梯悲剧的发生,应该从产品质量、保养检修不到位、监管失职等多方面找原因,不能指责乘梯人。从法律上讲,乘梯人除故意自杀外,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从道义上讲,更应谴责相关责任方疏忽和失职。”中闻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蔡振明接受采访时表示。
“除了民事赔偿外,对于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是非常必要的,以儆效尤,彰显生命至上、安全至上的理念。此外,刑事责任追究的前提是弄清事实、查实证据,责任的追究才会令人心服口服。”刘俊海告诉记者,除了对个案及时公正的处理之外,还应当做到查缺补漏,寻求治本之策,在电梯的生产和运营维护环节上,一定要消除盲区,扭转电梯厂家和生产企业唯利是图、见利忘义的心理。提高电梯的安全保障程度,既意味着提高物业公司对于业主的安全保障义务,还有电梯生产商对消费用户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