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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华沃水泥公司“8·19”较大中毒事故调查

2018-01-26 23:30-23:59 责编:曹梦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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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监管方面,同样存在各种隐患和疏漏。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

(1)峄城区经信局。履行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力,未有效督促、指导华沃(山东)水泥有限公司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有限空间专项安全整治不力,安全检查不深入、不细致,对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失察。

(2)峄城区安监局。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不力,对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深入、不细致。

(3)峄城区政府。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力,督促指导峄城区经信局、峄城区安监局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检查职责不到位。

经过调查认定,认为枣庄市峄城区华沃(山东)水泥有限公司“8·19”中毒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也做出了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责任追究的人员

1.孔向前,华沃(山东)水泥有限公司生产部原料班长。自我保安意识差,在未进行通风、检测的情况下,违章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2.谢化光,华沃(山东)水泥有限公司生产部辅料输送工。未及时制止孔向前违章作业行为;自我保安意识差,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章进入有限空间施救。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3.颜景超,华沃(山东)水泥有限公司生产部值班经理。自我保安意识差,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章进入有限空间施救。对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4.胡安海,华沃(山东)水泥有限公司生产部煤磨工。自我保安意识差,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章进入有限空间施救。对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5.朱学金,华沃(山东)水泥有限公司生产部辅料输送工。自我保安意识差,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章进入有限空间施救。对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