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这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当地在没有必要的气象保证条件下开展水上游览,并在有关部门规定“禁航”时期出航,是造成“明珠岛二号”翻沉事故的前提条件。
②事故直接原因:违规出航遇风造成船舶倾覆。
③事故管理原因
当地在不具备必要的安全保障条件下,开展了小浪底水上游览项目。因为没有航行气象情况通报体系保证,库区水面航行船舶不能及时了解天气变化情况,无法预先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当地旅游管理混乱,有关“禁航”的文件没能传达到直接开展活动的各旅行社。
当地交通航运管理混乱,政府行政执法职能和企业经营管理行为没有划清,造成在利益驱动下不能严格执法,“禁航”期间实际没有停止水上游览活动。
当地水上事故应急救援体系不健全,反应迟缓,行动不及时,致使事故死亡人员增多。
2005年7月27日9时,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天舒煤矿发生一起水害重大事故,死亡3人,直接经济损失61.90万元。
该煤矿地处溆浦县舒溶溪乡境内,1993年10月由舒溶溪乡乡镇企业工作站与溆浦县泸峰镇居民郑某联合开办,属乡镇集体企业,省批准保留井。2004年4月,该矿由省第一工业设计研究院进行初步设计,怀化市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批复,并由常德监察分局对其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批复。初步设计中确定初期和后期两个风井,分别称之为一号风井和二号风井。该矿从2004年11月起由涟源县人邱某承包经营,法人代表为郑某,矿长贺某。取得了采矿许可证,但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井田内断层、褶曲比较发育。水文地质条件属复杂类型。煤系上覆地层栖霞茅口组灰岩、下伏地层石炭统壶天群灰岩和黔阳组石英砂岩为主要含水层。黔阳组石英砂岩节理裂隙较发育,含裂隙承压水,是矿井的主要充水因素。矿井涌水量一般为210m3/h,最大涌水量340m3/h。
事故发生时矿井设计的一号风井(初期)因地方纠纷尚未投入使用,也未形成正规采煤工作面,未投入生产。
事故发生于二号风井之副斜井临时水仓掘进工作面,突水点在二号风井之主斜井掘进工作面。
二号风井是该煤矿法人代表郑某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变更设计和矿井承包人邱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布置的。在布置二号风井时,郑某考虑到地方矛盾纠纷,有意将二号风井改作该煤矿主要生产井,同时为解决通风,便决定将二号风井布置成一对井,分别称为二号风井的主斜井和副斜井。并将该建设工程按1500元/m承包给舒某施工。
二号风井于2004年12月开工。到发生事故时止,主、副斜井已分别掘进312m和294m,两井平行法线距离23m,共计划施工1120m,落底至+100m标高。两井之间在+299.7m和+224m标高分别掘有联络平巷。发生事故时,副斜井当头已暂停施工,正在其附近施工临时水仓。该水仓已开掘斜巷6m,平巷12m。主斜井施工至80m时,曾发生过一次小型透水(裂隙水),透水量约1om3,未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前,工作面涌水量比较小,涌水采用临时水仓分段排至地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