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清晰之后,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副主席王汉民行政记过处分;原中共河池地委书记莫振汉被处有期徒刑14年,其受贿所得赃款17万元人民币、14万美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原行署专员晏支华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原南丹县委书记万瑞忠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及非法所得共3185万元人民币;原南丹县县长唐毓盛被判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没收财产2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6万元人民币和1000美元;原南丹县委副书记莫壮龙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没收财产3万元人民币,其退出的受贿所得赚款共7万元人民币予以没收;原南丹县副县长韦学光被判有期徒刑13年,没收财产4万元人民,没收其受贿非法所得赃款10万元人民币;黎东明被判有期徒刑2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为了让后人铭记广西南丹“7·17”特大矿难的深刻教训,时时刻刻敲响安全生产的警钟,经南丹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特别建立一个警示园,专门存放此次矿难遇难矿工的骨灰,以示对逝者的纪念和对后人的教育。
这次事件中,也有很多值得我们今天再来回顾和思考。
(1)媒体介入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性
媒体公正地报道、及时地介入为南丹矿难的披露立下了首功,这个事件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通过新闻媒体而成功揭露的第一次矿难事故。如果没有互联网便捷的传递,就不会引起媒体记者的注意;如果没有媒体记者,尤其是人民日报驻桂记者们忘我的职业精神、为人的基本道德,南丹矿难能不能被揭露?能不能在短期内被揭露?还将是个疑问。
事实上,南丹矿难发生10天左右,嗅觉灵敏的新闻记者就摘捉到了“异常”,当地几家媒体记者相继直扑事故发生地。然而,收效不大。由于事故矿主动用黑恶势力进行野蛮阻击和威胁,由于参与隐瞒的当地主要党政官员借助攻守同盟严加封锁,还由于其他原因,使记者历尽艰辛只获得“蛛丝马迹”信息,很难产生应有效果。
于是,处于劣势并被斥为散布谣言的反倒是记者。而矿难责任人和隐瞒矿难者,很长时间相安无事。直到8月初,一份结论为南丹矿难“纯属是谣传”的调查报告,竟还堂而皇之报送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