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依法应对突发事件
震惊中外的南丹矿难,再一次警示人们:“依法治国”还有大量的事情要做;“执法必严”决不是儿戏之言!在南丹矿区,如真能严格依法行事,如真能“执法必严”,便断没有“7·17”矿难发生。那么,81个家庭就不会因此而破碎;边远的南丹,也不会上演围追堵截新闻记者的丑剧和闹剧。
荒唐的是,在发生“7·17”矿难的半年前,自治区专门整顿南丹大厂矿区秩序的工作组,就开始长驻南丹。甚至在“7·17”之后的第二天,这个工作组还在南丹矿区开了一个工作会议。这个自治区工作组,不但形同虚设,甚至还成了“7·17”矿难的庇护者。这样的工作组,这样的官员,怎么可能“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呢?
2002年6月29日以第70号国家主席令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就是一部凝聚着包括南丹矿难深刻教训在内的新法典。
(3)要建立健全公共危机管理的责任机制
对于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重要情况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根据责任大小,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此次矿难事件的处理中,正是依据相关的责任机制,对相关人等进行了责任的追究,并根据其责任大小,给予了相应的行政处分和刑事追究。
国家应急广播—应急档案,今天,为您讲述:那些带给人伤害的事故灾难,第2集,广西南丹矿难的调查报道与舆论监督。也希望能引起大家的思考。明天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