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船长对船舶倾覆可能性及其严重后果估计充足,及及时宣布弃船,组织旅客重新回到甲板,就会避免船舶倾覆时旅客被扣在舱内;
假如都做到了上述与历史真实相左的选择,那么历史必将给出完全不同的结果。要么该船不可能翻沉,即使翻沉,也不会出现数百人死亡的恶果。
而这些选择,为什么没有出现呢?有其深层次的原因:
首先,是没有建立完善的应急救援预案,对险情认识不足,在匆忙应对中,应对措施接连出现重大失误。
其次,是船长及员工的防范技能太差,未等探明火情就仓促灭火;在危急情况下,竟然再找不到去舵机间的其他通道。如果能抓好日常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培训,怎么会出现这种“陌生”的情况呢?
最后,有一点不能不引起足够的重视。领导班子无一人懂船舶驾驶,主管安全和海务监督业务的海监室编制3人,该室主任长期空缺,副主任和监督员都无客滚船舶的驾驶资历,无力指导这些船的航海业务。如此以来,安全怎么能得到重视?就算重视,又如何去重视?如何辨识各种危险,并有针对性地开展突发情况下的应急救援培训与演练工作?没有这些工作作基础,应急工作要做好,岂不是痴人说梦?
事发后,调查组经过调查认定,“11.24”特大海难事故是一起在恶劣的气象和海况条件下,船长决策和指挥失误,船舶操纵和操作不当,船载车辆超载、系固不良而导致的重大责任事故。烟大公司等有关单位的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国务院专门召开会议,听取了领导小组对这起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汇报。会议同意领导小组提出的调查处理意见,并根据有关规定,对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烟大公司“大舜”轮船长曲恒明,对“11.24”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烟大公司总经理兼党委副书记高峰,分管生产、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于传龙,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最终以重大劳动事故安全罪,判处高峰有期徒刑6年,于传龙有期徒刑5年;
烟大公司海监室安全监督员范世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被开除公职,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最终以重大劳动事故安全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
山东省烟台海监局监督科副科长都基军,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最终以玩忽职守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
事故本可以避免,但万一发生了事故,救援就是头等大事。国家应急广播—应急档案,今天,为您讲述:那些灾难后应急救援的成功经验,第21集,山东烟台“大舜”轮“11·24”特大海难。也希望能引起大家的思考。我是百宁,明天见!